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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北方工大金发〔2020〕1号)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5-15 】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基金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63号)、《北京北方工业大学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北方工业大学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北京北方工业大学大学教育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金会,是指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本办法所指的员工,是指内部聘任以及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未来从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

第二章 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本基金会聘任的专、兼职人员,属于北方工业大学事业编制的基金会工作人员,按照学校相关人事聘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社会聘任人员本着“合理设岗、精干高效”的原则,由基金会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决策,履行以下公开聘任程序。

1.成立聘任评审领导小组,由基金会负责人担任组长;

2.网上公布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

3.应聘者提交申请,提交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

4.初审应聘者任职资格条件(会计、出纳等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资格);

5.面试;

6.考察评议,确定试用人员;

7.经所在部门与基金会领导审批后,进入试用期;

8.试用合格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拟正式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基金会对试用人员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若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者,基金会随时终止试用。

第六条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社会聘任),基金会与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关系等相关手续。聘用期内调整岗位,双方应就合同相关内容做出变更。

第七条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对招聘全过程所有资料、批复、合同等负责保存、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聘用后一周内无故不到岗工作的;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4未经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不服从管理、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屡教不改、营私舞弊,给基金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按照有关规定符合其他解聘条件的。

第九条基金会辞聘试用人员或试用人员辞职应提前提出,经双方协调一致,进行工作交接。正式聘用职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基金会聘用与解聘人员,由秘书处提出,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关于人员聘用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第十二条基金会所有员工均应遵守基金会下列规章制度:

1.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上级各项指示精神,落实好理事会决议,服从领导工作安排;

3.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吃苦耐劳,有无私奉献精神,保持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乐观向上的良好工作状态;

4.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大局意识,维护基金会声誉;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6.加强自身品德修养,善良友爱,纪律严明,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7.具有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及任务的能力、资格和条件;

8.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第十三条基金会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对工作人员实行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方式包括:参加相关上级组织的外出培训、进修;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免费培训;内部上岗培训和自学。

第十五条外出培训,需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外出培训发生的培训费、进修费、差旅费以及补助等费用参照北方工业大学大学财务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七条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以及学校规定的寒暑假。

第十八条员工除享受法定休假日和寒暑假外,还享受的假期有:病假、事假等。具体细则参照北方工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十九条根据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基金会按照岗位性质,参照同行业、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或劳务报酬标准,经理事会决策、基金会负责人签批后,支付相关员工的工资福利或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员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员工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在工作岗位上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员工基金会将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考核优秀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员工,视情况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