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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北方工大金发〔2020〕2号)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5-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投资活动,实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62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向银行咨询调查,尽可能选择谨慎性、低风险或相对稳健型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在确保完成慈善活动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充分、高效运用投资方式,有效发挥资金保值增值作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基金会的投资资产指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闲置及剩余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基金会投资范围包括:

1.银行定期存款类产品。

2.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

3.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4.委托具备相应投资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第七条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2.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3.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4.以基金会的名义提供投资担保;

5.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6.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7.直接买卖股票;

8.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9.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严格投资管理程序。投资时,财务人员根据账面资金情况,拟定投资金额,由基金会提出投资申请,通过理事会和学校党委会双层决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投资。资金投入时需理事长签批、经办人签字。

第九条理事会可授权基金会财务人员进行投资管理与操作。

第十条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一条基金会监事对投资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50万元及以上),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基金会按会计年度取得的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开展慈善活动的相关支出,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但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六章 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2.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玩忽职守;

4.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5.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开始实行。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