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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北方工大金发〔2020〕4号)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5-15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文化部、中央文明办《关于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1.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在校学生或年满18周岁的社会成年人士;

2.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和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要求的申请相关信息;

2.由基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基金会进行志愿者面试,通过后办理登记手续;

3.志愿者参加服务,基金会要对出勤及表现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4.服务期间要有专人带领,确保安全;

5.志愿服务中,要求志愿者妥善保管好使用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使用后及时归还。

6.重大有风险的志愿活动,根据需要,基金会与志愿者可签订双方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义务,规避风险。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有权参加基金会关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3.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4.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六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3.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要求标准;

4.按时完成在服务期内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5.志愿活动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6.不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在基金会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2.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和会议的志愿服务工作;

3.收集、整理捐赠活动的档案资料;

4.协助维护基金会网站信息;

5.完成基金会分配的各项其他阶段性、临时性任务。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八条 与学校协商,可适当作为第二课堂课时。

第九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可根据志愿者服务出勤及表现记录进行评比,颁发专项荣誉证书。

第十条 根据基金会财力情况,可以给予符合标准的市内交通补助和餐费补助。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