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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北方工大金发〔2018〕4号)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3-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汇集社会资源,规范教育基金会捐赠工作管理,充分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教育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三条 接受捐赠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遵循捐赠自愿、无偿、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基金会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用途。确定需要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教育基金会定期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相关人士对捐赠财物使用、管理的查询、监督。

第二章 捐赠项目

第六条 学生发展基金。包括奖学金、助学金、紧急救助金、、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学生实践基金、校园文化基金等。

第七条 教师发展基金。包括、奖教金、教育课题研究基金、培训进修基金等。

第八条 学科发展基金。包括学科建设基金、科技创新基金、实验室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 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包括学术论坛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

第十条 校园建设基金。包括图书馆建设基金、、体育场馆建设基金、会议楼建设基金、校园基本建设基金、校园环境建设基金、教学设施建设基金等。

第十一条 校友基金。包括校友活动基金、校友救助金、校友母基金等。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十二条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捐赠的登记、统计等工作,负责捐赠协议的审核、管理和履行,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每年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接受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捐赠方式:校友捐赠可以个人、毕业班级、校友单位、校友分会的方式进行;社会爱心人士可以以个人、企业等方式进行。可以按年度进行捐赠,也可以一次性捐赠。

第十四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鼓励各部门、各院系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情况下,捐赠财物在教育基金会登记备案后,教育基金会可委托各部门、各院系管理使用受赠财物。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程序:

(一)教育基金会负责人代表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益性捐赠协议书》(以下简称《捐赠协议书》)。

(二)教育基金会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物类捐赠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

(三)教育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和验收记录等,按币种、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接受实物类捐赠且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估价单金额开具捐赠专用发票。

(四)教育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捐赠发票等原始凭证,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据实入账。

(五)教育基金会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六条 捐赠鸣谢:凡为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均将捐赠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档纪念;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将以学校名义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并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刻碑纪念。

第十七条 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留名或冠名权(机构冠名、建筑物冠名、实验室冠名、各种基金冠名、各类活动冠名等),依法享有国家税前扣除政策。

(一)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北方工业大学教育杰出贡献奖”奖牌,在校内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并可聘为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长。

(二)捐资价值累计超过50万元人民币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北方工业大学教育贡献奖”奖牌,并可聘为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三)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0万元人民币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纪念奖牌,并可聘为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

(四)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万元人民币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及纪念奖牌。

(五)捐资价值累计超过1000元人民币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六)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助学金等捐赠项目,捐赠达到一定额度,可通过协商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的名称命名。对于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项目建成后,可以镌刻捐赠人姓名、捐赠财产数额以作纪念,同时可通过协商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与捐赠人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