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用章行为,维护教育基金会合法权益,推动印章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教育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育基金会印章包括:教育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法人名章。
第三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为了安全使用各类印章,教育基金会印章实行分开管理方式。公章和法人名章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设专人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设专人管理。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
第四条 各类印章应在本条款规定范围内使用:
(一)公章主要用于对外签订的需确定教育基金会权利、义务的有关文件;对内所颁布的重要经营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文件;对外重要函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同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其它需以教育基金会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的合同、文件等。
(二)财务专用章是指能够代表单位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权利的载体。主要用于单位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财务结算、开具收据等。
(三)发票专用章是指财务部门开具发票业务的专用章。
(四)法人名章主要用于授权委托书、财务确认单等需要加盖教育基金会法人名章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教育基金会各类印章,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刻制、使用。
第六条 除日常业务使用印章外,其他部门和人员需要使用教育基金会印章,必须经过教育基金会相关领导批准同意,且进行借用登记(注明印章名称、借用日期、使用范围、归还日期等),方可借出。
第七条 印章使用期间如发生印章丢失、毁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借用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需要进行书面交接,并由教育基金会相关领导负责监交。
第九条 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一)更换法人;
(二)更名或机构撤销、业务变动;
(三)印章使用损坏;
(四)印章遗失或被窃,在规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如有必要,函告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印章停用时须经教育基金会相关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回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报印章备案机关登记销毁。需要留存的,需向相关国家管理部门申请并公告,经批准后予以登记并封存。需要制发新印章的,按规定的印章制发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印章毁损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刻制和原印章相同的新印章,由保管部门将原印章交办公室登记,按法定程序登记、销毁。销毁印章前要提交报告,销毁印章报告由秘书处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注意事项:
(一)教育基金会印章保管人应明确所保管印章的用途及使用权限,在盖章前要了解文本内容,根据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指示意见使用印章,并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
(二)超过2页以上(含)的文本,需加盖骑缝章。
(三)使用手续签批不齐全的有权予以拒绝加盖印章。
(四)不得在空白页上加盖印章。
(五)教育基金会的章程、合同、协议,所有涉及教育基金会财产产权、财产抵押、担保、贷款、借款的合同和协议,以及经济担保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等重要事项,未经领导审批的,不得加盖印章。
(六)如主管领导出差等各项原因,无法审批而又急需用印时,须由经办人当场通过电话向主管领导报告用印内容,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同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将授权具体时间、内容备注于用印登记簿上,并由经办双方签字确认。
(七)教育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需要携带印章外出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在用印登记簿上注明“携带印章外出公务”字样,由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八)印章登记簿和用印留存的文件资料,由印章管理人员每年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