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友会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校友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三条 校友会按其独立性要求,在银行开立帐户,设专人管理,对其收支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条 校友会账户的管理,按照银行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校友会经济业务,全部纳入校友会账户管理,不得私设账户。
第三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六条 对校友会《章程》规定的经费收入:捐赠、学校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要及时入账,并出具有效的收款票据。
第七条 捐赠收入的管理,按照《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校友会接受校友捐赠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接受的货币资金捐赠,要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途,专款专用;校友会接受实物捐赠,由校友会办公室统一进行分类、登记,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学校资助、校友会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的管理,参照学校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按照校友会《章程》规定,管理校友会经费支出,做到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十条 每年年初,校友会秘书长拟定当年经费支出预算,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校友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校友会事业发展,包括校友会运作和日常建设必要的开支,以及大型活动的举办,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校友会经费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报销经办人所提供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局监制的收据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票据。票据上无抬头、抬头不符、时间不清、用途不明、单据印章模糊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报销时,发票或收据背面必须由会长或会长委托授权人审查签批,业务经办人证明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属于实物资产的购买,发票背面除签批人、经办人签字外,还需验收人签字;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校友会日常经费的使用,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金额在人民币壹万元(含)以下开支,由校友会秘书长签字;
(二)金额在人民币壹万元以上三万元(含)以下开支,除校友会秘书长签字外,还需校友会会长审批签字方能生效;
(三)金额在人民币叁万元以上的开支,需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的校友会理事会共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同时由秘书长、会长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八条 对差旅费、招待费、印刷费、培训费等费用的报销,按照学校相应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坚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规、政策、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校友会《章程》中规定的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负责单位或个人货币资金捐赠的受理,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按专项用途分门别类进行财务收支。
(三)对收取的校友会经费,要及时交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定,认真执行每次活动的经费预算,对活动的明细支出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五)负责校友会相关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六)负责校友会纳税申报及税款上交;
(七)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由校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八)负责审核、保管校友会的原始单据、账表等相关资料,确保会计档案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九)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十)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校友会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行为,有权制止并拒绝报销。
第七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条 校友会所有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方式,接受相关上级管理部门和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相关管理层,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校友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内部或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将检查审计的情况向理事会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捐赠者对所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有权查询,查询前需对查询的内容、期限、用途等提出申请,经校友会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校友会财务人员提供相应财务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将有关审计情况以适当方式在相关的范围内公开,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校友会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友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