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友捐赠工作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友,是指在北方工业大学和北方工业大学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下均称捐赠者)。
第三条接受校友捐赠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捐赠方式:校友捐赠可以个人、毕业班级、校友单位、校友分会的方式进行;可以按年度进行捐赠,也可以一次性捐赠。
第五条捐赠项目:
(一)捐建各类建筑物;
(二)捐资资助专项事业发展;
(三)捐设校友基金以及教师奖励金、学生奖学金和励学金、爱心助学金等;
(四)捐赠图书资料和各类物资;
(五)捐建、捐献纪念性、标志性实物;
(六)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捐赠。
第六条捐赠用途:除捐赠者指定专门用途、专门项目外、校友捐赠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成才
1.奖学金
2.助学金
3.学生科研基金
4.学生创业基金
(二)教师发展
1.奖教金
2.研究基金
3.海外研修基金
(三)校园建设
1.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
2.校园文化建设,如科技活动等。
3.校园环境建设,如校园道路、绿地、园林建设等。
(四)校友爱心基金
面向全体校友汇集零星捐款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支持学生成才、教师发展、校园建设等,组织和开展校友活动,以及对于某些突发性事件的爱心捐助等。
第七条学校校友会代表学校接受捐赠者的捐赠。学校鼓励各部门、各院系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情况下,捐赠财物在学校登记备案后,学校可委托各部门、各院系管理使用受赠财物。
捐赠者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学校接受捐赠财物后,应当向捐赠者出具有效凭证或颁发捐赠证书,并单独设立账户,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第八条捐赠鸣谢:凡为北方工业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将捐赠者名单列入名册存档纪念;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并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刻碑纪念。
第九条作为受赠方,学校有义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学校不得违背捐赠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用途。确定需要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所得捐赠,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用于劳务费、福利费发放,学校定期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学校接受捐赠者和校友对捐赠财物使用、管理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